【湖南】湖南省商务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1年度招商引资资金申报工作的
发布时间:2021.03.19
摘要: 各市州、财政省直管县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湖南省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 的通知》 (湘政办发〔 2020 〕 38 号)和《湖南...

各市州、财政省直管县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湘政办发〔202038号)和《湖南省商务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湖南省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细则>的通知》精神,现就申报2021年度招商引资资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支持对象

(一)全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招商引资项目(包含新引进项目和已落地企业的增资项目);

(二)   各市州、县市区及园区。

二、企业申报条件

(一)在我省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日期在202011日至20201231日之内(对吸引抱团产业转移项目来湘、转移企业申报新租赁标准厂房的申报事项,企业注册时期在201911日至20201231日之内);

(二)建立了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

(三)无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或未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信用记录良好;

(四)符合相关申报事项要求;

(五)其他按规定应满足的条件。

三、申报资料

符合条件的市州、县市区、园区及企业应当根据申报的具体事项要求,填写相应资料并装订成册。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向企业注册地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申报;市州、县市区向上一级商务主管部门申报,国家级园区向市州商务主管部门申报,省级及其他园区按照属地原则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申报。具体申报资料如下:

企业申报资料(基本资料 + 分类资料):

(一)基本资料

1.湖南省招商引资资金企业申报表(附件1);

2.申报报告。由申报企业提出申请,申报报告应包括申报资金事项、企业名称、企业简介、企业投资情况、生产经营情况等基本内容以及符合申报资金事项的说明,由申报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申请报告不超过1000字);

3.申报企业出示的关于所申报项目资料真实合法的承诺书(附件2);

4.申报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5.2020年申报企业纳税情况及证明材料(尚未纳税的申报企业请作说明)。

(二)分类资料

1.申报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民营500强企业、行业领军企业来湘新设立企业(集团)总部世界500强企业来湘新设立中国区总部、区域总部的分类资料:

1)签约项目合同文本(复印件);

2)股权架构图(加盖公章);

3)被授权管理的境内外企业的营业执照 (复印件)

4)申报企业属于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民营500强企业、行业领军企业的证明材料;

5)在湘设立集团总部、中国区总部或区域总部有关证明材料(加盖公章)

6)到位资金证明材料(202011日至20201231日之间的项目到资银行流水凭证、银行进账单,或者验资报告等复印件);

7)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申报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民营500强企业、行业领军企业来湘新设立功能性总部的分类资料:

1)签约项目合同文本(复印件);

2)股权架构图(加盖公章);

3)申报企业属于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民营500强企业、行业领军企业的证明材料;

4)在湘设立功能性总部有关证明材料(加盖公章)

5)到位资金证明材料(202011日至20201231日之间的项目到资银行流水凭证、银行进账单,或者验资报告等复印件);

6)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3.申报实际到位资金达到一定额度的非总部经济项目(包含已落地企业的增资项目)的分类资料

1)签约项目合同文本(复印件);

2)股权架构图(加盖公章);

3)到位资金证明材料(202011日至20201231日之间的项目到资银行流水凭证、银行进账单,或者验资报告等复印件);

4)其中,申报世界500强、中国500强、民营500强、全球行业前50强龙头企业、国内行业前10强龙头企业来湘新设项目的,另须提供所属世界500强、中国500强、民营500强、全球行业前50强龙头企业、国内行业前10强龙头企业的有关证明材料加盖公章

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申报转移来湘的实体企业新租赁标准厂房的分类资料

1)转移来湘企业租赁厂房情况表(见附件3);

2)签约项目合同文本(复印件);

3)企业转移证明。各转移企业原转出地、现转入地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4)租赁标准厂房的合同文本(复印件);

5)实缴租金证明资料(202011日至20201231日之间);

6)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5.申报来湘投资的外贸实体企业的分类资料

1)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加盖公章);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3202011日至20201231日之间进出口额的证明材料(加盖公章);

4)自营产品进出口的证明材料(加盖公章);

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市州、县市区及园区申报资料:

(一)申报县市区或园区引进世界500强、中国500强、民营500强企业首次落户湖南的资料:注:根据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认定的三类500企业首次落户湖南情况,由项目引进主体的市州、县市区或园区进行填报。

1)湖南省三类500首次落户资金申报表(附件4);

2签约项目合同文本(复印件);

3落地项目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4到位资金证明资料(202011日至20201231日之间的项目到资银行流水凭证、银行进账单,或者验资报告等复印件)。

(二)申报产业园区(含市场化开发的园中园)吸引抱团产业转移项目来湘的资料:

1)湖南省抱团产业转移资金申报表(附件5);

2**园区**产业抱团转移企业汇总表(附件6);

3签约项目合同文本(复印件);

4企业转移证明。各转移企业原转出地、现转入地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5到位资金证明材料(201911日至20201231日之间的项目到资银行流水凭证、银行进账单,或者验资报告等复印件);

6企业投产有关证明材料;

7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三)无需申报事项:

市州、县市区利用外商直接投资、市州促进项目履约落地” 的事项不需提交申报资料。

根据湖南省发布的各市州、县市区实际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统计数据以及各地项目履约率、资金到位率、开工率三率年度综合评分结果,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认定符合相关条件的市州、县市区,省级财政部门按程序拨付资金。

四、申报流程

项目初审:由各县区(市)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所属地区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汇总,负责把关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确定本辖区内拟申报资金的企业名单和具体事项,填写**(市、州、县、区)申报招商引资汇总表(附件7)。对于财政省直管县(市),由各县(市)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联合行文报送至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进行省级审核,并抄报所在市州商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对于非财政省直管县(市),由各县区(市)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联合行文上报市州商务部门、财政部门进行复审。

项目复审:市州商务部门汇总县区(市)上报材料,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本市州拟申报资金的企业名单和具体事项逐一进行复核,完成复审后,填写**(市、州、县、区)申报招商引资资金汇总表(注:财政省直管县的申报项目一并汇总),再联合行文上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省级审核:省商务厅对各市州提交的项目进行初审,并将审核通过的项目提交第三方评审。对第三方评出的符合条件的申报项目,由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拟定资金方案,并在省商务厅、省财政厅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申报文件及材料的递送:各市州以正式公文形式于2021322日前寄送至省商务厅(申报文件、**〔市、州、县、区〕申报招商引资资金汇总表及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和省财政厅(申报文件),同时将电子版发送至swttzc@126.com申报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逾期将不予受理。寄送地址:

省商务厅:长沙市五一大道981号楼805室,电话0731-82287203,邮编410001

省财政厅:长沙市城南西路1号省财政厅外经处,电话0731-85165713,邮编410015

五、相关要求

(一)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将本文件通知到辖区内各县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和省级以上园区管委会,并明确相关责任部门、责任人,负责组织本地区项目资料的汇总上报工作。

(二)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申报、项目审核、资金分配、项目执行等工作中,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得虚报、骗取、冒领、截留、挪用、侵占专项资金,如发生上述违纪违法行为,依据《预算法》、《公务员法》、《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当事人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获得资金的企业应确保资金用在企业生产经营,获得资金的市州县市区(园区)应确保资金用于本地招商引资工作中。省市(州)及县市区(含园区)各级财政部门和商务部门应加强对资金的管理,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发挥效益。

 

附件: 1. 湖南省招商引资资金企业申报表

       2. 承诺书

       3. 转移来湘企业租赁厂房情况表

       4. 湖南省三类500首次落户资金申报表

       5. 湖南省抱团产业转移资金申报表

       6. **园区**产业抱团转移企业汇总表

       7.*(市、州、县、区)申报招商引资资金汇总表

 

 

 

                                                                  湖南省商务厅               湖南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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