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发改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园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促进我市园区改革、创新、高质量发展、现将《张家界市园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张家界市园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张家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张家界市财政局
2019年8月14日
附件:
张家界市园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产业园区改革、创新和高质量发展,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产业园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8〕15号)、《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产业园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张政办发〔2018〕13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园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每年预算安排用于推进园区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本办法所指园区为张家界经济开发区(高新区),慈利县、桑植县工业集中区,张家界旅游商品产业园。
第三条 发改部门是本办法所指专项资金的主管机关,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的拔付下达和监督管理。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专项资金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使用原则和支持范围
第四条 使用原则
(一)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在市发改委网站公开、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二) 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原则。全市统筹安排,同一项目不重复安排资金,重点向“两型企业”、行业示范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强的企业倾斜。
(三) 绩效评估、科学决策原则。市发改委组成评审小组,对项目进行评审,并对项目进行绩效评估。
(四) 专户专帐、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五条 支持范围
(一) 园区新增公共基础设施投资项目融资贴息;
(二) 园区重大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市重点产业项目;
(三) 园区小微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分担和投资补偿;
第三章 申报条件和程序
第六条 申报条件
(一) 申报单位必须是在园区内注册的企事业单位和其它社会组织且项目实施地在园区内。
(二) 申报单位的申报项目必须符合专项资金支持的方向、重点和范围并符合相关产业政策和高质量发展要求。
(三) 申报单位各项管理制度健全,诚信优良,并能及时向主管部门报送各类报表。
(四) 申报项目正在建或已投达产。
第七条 申报程序
(一) 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申请人向所属园区管委会书面申请,园区管委会向所属发改部门提出申请(市经开区由管委会直接向市发改委申请),最后由区县发改部门向市发改委提出申请。
(二) 申请人提出专项资金使用的,须如实提交以下材料:
1. 申请书面报告。简述企业基本情况,项目情况、资金数额、申请理由等;
2. 申请人法人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
3. 专项资金申请表;
4. 申请人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声明;
5. 项目建设内容及具体实施方案;
6. 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三) 申请人的申请受理后,由市发改、财政负责组织对项目进行审查和考核,对符合条件和程序的在市发改委网站公示3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报市政府批准行文拨付专项资金,对不符合条件的告知并说明理由。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八条 市发改部门应建立园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档案,实行跟踪问效,确保专项资金及时到位,并专款专用。
第九条 各区县发改部门和园区管委会应加强对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十条 园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回已经取得的专项资金,取消专项资金申报资格3年,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一) 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专项资金的;
(二) 违反资金使用原则,转移、侵占、挪用专项资金的;
(三) 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的;
(四) 其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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