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利】慈利县巡游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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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慈利县巡游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巡游出租汽车管理,规范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乘客,驾驶员和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巡游出租汽车行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巡游出租汽车...

慈利县巡游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巡游出租汽车管理,规范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乘客,驾驶员和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巡游出租汽车行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巡游出租汽车的规划、经营、管理和服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巡游出租汽车,是指经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的按照乘客和用户意愿提供客运服务,并且按照行驶里程和时间收费的小型汽车。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是巡游出租汽车管理的责任主体,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巡游出租汽车管理。

第五条  巡游出租汽车行业实行公司化经营、管理。遵循合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优质服务的原则。

第六条  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出行需要,按照巡游出租汽车功能定位,制定巡游出租汽车发展规划,并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七条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期限为六年。

第八条  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按照《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规定和要求向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经营许可。

第九条  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出具《出租汽车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车辆数量及要求、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期限等事项,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条  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当地巡游出租汽车发展规划,综合考虑市场实际供需状况、巡游出租汽车运营效率等因素,科学确定巡游出租汽车运力规模,合理配置巡游出租汽车的车辆经营权。

第十一条  巡游出租汽车的车辆经营权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或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方式配置。

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提供的运营方案、服务质量状况或者服务质量承诺、车辆设备和安全保障措施等因素,择优配置巡游出租汽车的车辆经营权,向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发放车辆经营权证明,并与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签订经营协议。

第十二条  被许可人应当按照《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和经营协议,投入符合规定数量、座位数、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等要求的车辆。核实符合要求后,为车辆核发《道路运输证》。

投入运营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应当安装符合规定的计程计价设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按照要求喷涂车身颜色和标识,设置有中英文"巡游出租汽车"字样的顶灯和能显示空车、暂停运营、电召等运营状态的标志,按照规定在车辆醒目位置标明运价标准、乘客须知、经营者名称和服务监督电话。

第十三条  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因故不能继续经营的,由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回。在车辆经营权有效期限内,需要变更车辆经营权经营主体的,应当到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变更许可手续,按照第八条的规定,审查新的车辆经营权经营主体的条件,提示车辆经营权期限等相关风险,并重新签订经营协议,经营期限为该车辆经营权的剩余期限。

第十四条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在车辆经营权期限内,不得擅自暂停或者终止经营。需要变更许可事项或者暂停、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相关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等交回原许可机关。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取得经营许可后无正当理由超过180天不投入符合要求的车辆运营或者运营后连续180天以上停运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由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回相应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过程中,出现重大服务质量问题、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等情形的,由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回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合并、分立或者变更经营主体名称的,应当到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变更许可手续。

第十五条  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到期后,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拟继续从事经营的,在车辆经营权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巡游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规定的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审核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的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并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考核等级在经营期限内均为AA级及以上的,准许继续经营;

(二)考核等级在经营期限内有A级的,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须加强内部管理,并经整改合格后继续经营;

(三)考核等级在经营期限内有B级的,按每个B级核减总数30%的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考核等级在经营期限内一半以上为A级的,按每个A级核减总数20%的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

(四)考核等级在经营期限内有一半以上为B级的,收回车辆经营权,并按照第十一条的规定重新配置车辆经营权。


第三章  营运服务

第十六条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舒适的运输服务。

巡游出租汽车优先使用纯电动车和残疾人无障碍车辆,逐步过渡至完全使用纯电动车辆。

第十七条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依据第八条应具备有完全独立自主产权和经营权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并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通过定额等方式实行(月或年)承包、租赁给有资质的驾驶员,签订承包租赁合同,明确双方权力责任和义务等事项,严禁二次转包。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收取的承包、租赁押金不超过车辆价格的30%,合理确定承包、租赁费用,严禁一次性承包、租赁给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向驾驶员转嫁投资和经营风险。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根据经营成本、运价变化等因素及时调整承包费标准或者定额任务等。

第十八条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和培训教育等。

第十九条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公布服务监督电话,指定部门或者人员受理投诉。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建立24小时服务投诉值班制度,接到乘客投诉后,应当及时受理,10日内处理完毕,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乘客。


第四章  运营保障

第二十条  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合理规划、建设巡游出租汽车综合服务区、停车场、停靠点等,并设置明显标识。

巡游出租汽车综合服务区应当为进入服务区的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提供餐饮、休息等服务。

第二十一条  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配合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并综合考虑巡游出租汽车行业定位、运营成本、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合理制定运价标准,并适时进行调整。

第二十二条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依法加强管理,履行管理责任,提升运营服务水平。

第二十三条  巡游出租汽车车型由经营者自定,全行业不超过三种车型,并报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购买足额车辆保险,并建立车辆技术管理制度,按照车辆维护标准定期维护车辆。

第二十四条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按照《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对驾驶员等从业人员进行培训教育和监督管理,按照规范提供服务。

第二十五条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制定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车辆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第二十六条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按照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求,及时完成抢险救灾等指令性运输任务。

第二十七条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根据实际情况发展巡游出租汽车电召服务,采取多种方式建设巡游出租汽车电召服务平台,推广人工电话召车、手机软件召车等巡游出租汽车电召服务,建立完善电召服务管理制度。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加强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纠正、制止非法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及其他违法行为,维护巡游出租汽车市场秩序。

第二十九条  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履行经营协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按照规定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进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第三十条  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公开投诉电话、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箱,接受乘客、驾驶员以及经营者的投诉和社会监督。

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受理的投诉,在1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应当在30日内办结。

第三十一条  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完成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成绩突出,经营管理、品牌建设、文明服务成绩显著,有拾金不昧、救死扶伤、见义勇为等先进事迹的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二条  法律、法规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违法行为有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实施。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巡游出租汽车",是指巡游出租汽车,是可在道路上揽客、站点候客,喷涂、安装巡游出租汽车标识,以五座乘用车和驾驶劳务为乘客提供出行服务,并按照乘客意愿行驶,根据行驶里程和时间计费的经营活动;

(二)"巡游出租汽车电召服务",是指根据乘客通过电信、互联网等方式提出的服务需求,按照约定时间和地点提供巡游出租汽车运营服务;

(四)公司化经营是指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具备有完全独立自主产权和经营权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并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通过定额等方式实行(月或年)承包、租赁给有资质的驾驶员营运方式。


原文链接:

http://www.cili.gov.cn/c9757/20230424/i7707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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