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水产原、良种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3.15
摘要: HNPR-2024-17002湘农发〔2024〕7号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水产原、良种场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州农业农村局(畜牧水产事务中心):为加强和规范省级水产原、良种场的建设与管理,提升我省水产原、良种体系建设的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水平,保障和支撑湖南渔业高质量发展,现将《湖南省省级水产原、良种场管...

HNPR-2024-17002

湘农发〔2024〕7号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水产原、良种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农业农村局(畜牧水产事务中心):

为加强和规范省级水产原、良种场的建设与管理,提升我省水产原、良种体系建设的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水平,保障和支撑湖南渔业高质量发展,现将《湖南省省级水产原、良种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2024年1月16日


湖南省省级水产原、良种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保存和合理利用水生生物种质资源,加强和规范省级水产原、良种场的建设与管理,提升我省水产原、良种体系建设的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水平,保障和支撑湖南渔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湖南省渔业条例》《湖南省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省水产原、良种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湖南省省级水产原、良种场,是指水产原、良种场生产符合国家、省有关标准,技术先进、品质优良、管理规范,经湖南省农业农村厅组织验收和复查合格的水产原、良种繁育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南省省级水产原、良种场的建设、验收、复查及监管等活动。

第四条  湖南省省级水产原、良种场管理坚持主体自愿申请、客观评价、科学认定、动态管理。

第五条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全省省级水产原、良种场的管理工作;湖南省水产品种审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审委会)负责指导全省水产原、良种体系建设以及省级水产原、良种场验收和复查专评工作。审委会秘书处设在省农业农村厅渔业渔政管理处。各市(州)、县(市、区)渔业渔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水产原、良种场的培植、建设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省级水产原、良种场基本任务

第六条  省级水产原种场的基本任务:收集、整理和保存未经人工遗传改良的重要水产养殖种类、新开发利用种类的基础群体,并根据原种标准和生产技术操作规程,运用完善的工程、技术措施和严格的管理措施,培育原种亲本,为良种场、苗种场提供繁育用亲本。同时根据养殖生产增殖放流的需要,培育生产符合原种种质标准的亲本、后备亲本及子一代苗种。

省级水产良种场的基本任务:利用具有优良经济性状的原种或经过审定的良种资源,按照良种选育和苗种繁育技术操作规程,选育保存一定数量的良种基础群体,培育、繁育符合相应良种标准的亲本和苗种,供应苗种繁育场、养殖场,并承担新品种的中间试验、示范、推广和技术培训任务。

根据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工作需要,省级水产原种场和良种场还承担水产种质资源保存单位功能,其所保存的种质资源需在省水产种质资源平台进行登记,并纳入省水产种质资源库统一管理。


第三章 省级水产原、良种场基本条件

第七条  省级水产原、良种场应具备以下主体资质条件:省级水产原、良种场的建设主体需具有法人资质、营业执照、水域滩涂养殖证(或有关权属证明)和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符合当地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具有自主土地或租赁期10年及以上使用权的固定场所(租赁期限自资格验收之日起算),建设规范、布局合理,并具有2年及以上申报品种的原种保育或良种繁育工作基础。

第八条  省级水产原、良种场应满足以下环境条件:

(一)水源充足,水源水质符合《渔业水质标准》(GB11607),生态环境适宜经营种类的生长、繁殖和种质资源保存。

(二)原种场原则上建在经营种类的原产地,良种场建在该种类的主产区;防汛抗旱能力符合水工建筑50年一遇标准;电力、通讯、交通运输条件便利。

(三)场区功能划分明确,布局合理,生产、管理和生活区域相对隔离,标志标识清晰;场区环境绿化、美化,场容整洁。

第九条  省级水产原、良种场应满足以下生产经营要求:

(一)场区占地面积不少于50亩(山区县不少于30亩),水面类型、面积及各类配套水面比例应满足经营种类的生物学与生态学特性以及生产要求。

(二)省级水产原种场核心亲本保种规模应达到:大宗鱼类单品种200尾以上;名特优鱼类单品种100尾以上;虾类单品种2000尾以上;蟹类单品种500只以上;贝类单品种250只以上;龟鳖类单品种500只以上。省级水产良种场核心亲本保有规模应达到:大宗鱼类单品种500尾以上;名特优鱼类单品种200尾以上;虾类单品种5000尾以上;蟹类单品种1000只以上;贝类单品种500只以上;龟类单品种1000只以上;鳖类单品种2000只以上。

(三)省级水产良种场年苗种生产能力应达到:大宗鱼类2亿尾以上;名特优鱼类200万尾以上;虾蟹类1亿只以上;贝类300万只以上;龟类3万只以上;鳖类5万只以上。

省级原、良种场新引进或培育的种质资源,应在省水产种质资源管理平台登记并纳库管理。省级原种场应加强所申报品种种质的保存和保护;经过种质改良的品种,需防止逃逸到自然水域。

第十条  省级水产原、良种场应具备以下生产设施:

(一)繁殖设施。包括产卵、孵化、饵料培育等设施设备,能满足苗种生产能力的要求与条件。

(二)培育设施。包括亲本池、后备亲本池、苗种池、暂养池、饵料培育池等基础设施,比例合理、标识清晰。各类池的面积、深度及塘埂护坡应符合养殖种类的生物学与生态学特性。

(三)配套设施。场区内水、电、道路等配套设施完善,主干道宽度可通行车辆,进、排水系统相向、独立,增氧、供水、发电、调温、投饵等养殖生产设备齐全。

(四)隔离设施。建有严密的防逃逸和防止其他养殖生物混入的隔离设施。

(五)疫病防控设施。配备水生动物病害检测相关仪器设备,定期检测养殖原良种的健康状况,加强疫病防治,对病死的水生动物按照《染疫水生动物无害化处理规程》(SC/T7015)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

(六)尾水处理设施。建有养殖尾水处理设施,养殖尾水须经净化处理后,按照《湖南省水产养殖尾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3/1752)要求,实现达标排放或循环利用。

第十一条  省级水产原、良种场应具备以下管理设施:

(一)办公室。应具备日常的办公设施和办公条件,配备电脑、打印机、通讯设备及网络等,能及时与外界进行信息交流和传递。

(二)实验室。配备显微镜、解剖镜、多功能水质监测仪、电子天平、酸度计等常规检测仪器,具备常规水质化验和常见病害检测能力。

(三)资料档案室。建有技术档案(主要为保种和选育技术、苗种繁育技术操作规程等)、生产档案(主要为生产管理、投入品使用、产品销售记录、种苗质量标准、各项质量管理制度和亲本引进、更新、繁育、生产等)、财务档案和基建档案及相关影像资料等。

(四)标本室。保存有经营品种从幼体到成体整个养殖周期的具有代表性的实物标本,以及不同世代的标本等。

(五)仓库。与生产区距离适宜,且方便运输车辆出入,通风良好、阴凉干燥、能防虫鼠。建有单独的饲料库和药品库,药品、饲料及生产工具须分隔存放。

第十二条  省级水产原、良种场应满足以下生产管理要求:

(一)应实行计划生产与管理。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省级地方标准,结合本场实际情况,制定所保存原种或良种的生产工艺路线和技术操作规程,科学规范地组织和实施年度生产。

(二)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并有效执行。应建立隔离保种、生产、技术、质量、财务和档案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要求装订成册或上墙,并有效执行。

(三)严格执行隔离保种制度。原种池和供生产用种池应严格隔离。进排水分离,防止混杂。

(四)生产记录完整并接受监督检查。包括引种、引进种培育、亲本培育、繁殖、苗种培育、后备亲本培育、投饲、用药、销售等生产全过程情况。

第十三条  省级水产原、良种场应满足以下质量管理要求:

(一)亲本来源清楚且记录完整准确。原种亲本应来源于国家级原种场或自然栖息的河流、湖泊、水库的野生群体或未经人工遗传改良的养殖群体,良种应来源于国家级良种场或通过全国水产原种和良种审定委员会审定的新品种生产单位、或经省级有关管理部门认定具有优良经济性状的种类或品种生产单位。

(二)制定质量管理制度。包括亲本种质标准、苗种质量标准、亲本更新制度、动物检疫检验制度等。

(三)严格执行质量监管。严格按照原良种生产技术路线进行种质保存和品种改良,并对保存的原良种定期进行生态、形态、生长、繁殖、遗传学特性等的种质测定并记录归档;对不符合种质要求的,要及时淘汰并进行亲本更新。

(四)建立售后跟踪制度。对出售的原种良种应发放质量跟踪表、真实记录用户对质量状况的反馈意见。

第十四条  省级水产原、良种场应满足以下组织管理要求:

(一)人员配置。场长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有2年以上水产养殖管理经验;技术负责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和繁殖育种等相关专业知识,有3年以上苗种繁育生产工作经验;全场职工中,水产专业技术人员所占比例不低于15%,技术操作工人所占比例不低于30%。同时还应根据需要配备质量检验员、档案管理员及生产记录员等。

(二)技术依托单位。须与省级及以上科研院所、大专以上院校、事业单位等专业技术合作单位签有长期技术合作协议,并聘用1名以上具有高级职称的水产技术专家为技术顾问,需开展实质性的遗传育种方面的科研合作。

(三)培训制度。应制定培训考核计划,通过多种方式对本场技术人员和技术操作工人进行培训,定期考核上岗。

第十五条  省级水产原、良种场应满足以下档案管理要求:

(一)档案管理。设置档案管理员,负责管理档案,建立立卷归档、文书处理、库房管理、借阅使用、保密等管理和使用制度。

(二)归档内容。包括生产档案、财务档案、基建档案、文书档案和影像资料档案等。

第十六条  省级水产原、良种场应满足以下销售管理要求:

(一)原、良种销售情况需记录存档。记录内容应包括品种名称、亲本来源、规格、数量或重量、亲本或苗种培育时间、销售季节、购买方及联系电话等信息,并由质量检验员和生产记录员双方签字、技术负责人签字认可。

(二)确保苗种质量。有义务向用户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和苗种产地检疫合格证,严禁出售不合格产品。


第四章 省级水产原、良种场验收办法

第十七条  以下单位或主体可以申请省级水产原、良种场验收:

(一)经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批准并列入渔业投资计划建设的水产原、良种场建设单位。

(二)由企事业单位筹集资金,按省级场建设要点建成,并符合省级水产原、良种场规划布局,经单位申请、所在市、县两级渔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要求创建省级水产原、良种场的单位。

(三)已经实施市级水产原、良种场建设地区的申报主体,须获得市级水产原、良种场资格。

第十八条  省级水产原、良种场申报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省级水产原、良种场资格申请表(附件1)。

(二)申报单位近三年工作总结报告(技术管理、质量管理、档案管理工作总结)。

(三)单位概况:单位名称、性质、编制、经费来源,场区地址、面积、功能布局、养殖水面、繁育设施等,全场职工及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名册(姓名、年龄、性别、文化程度、技术职称或技术等级、岗位职责)。场长、技术负责人和主要技术人员需提供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等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申报单位近三年水产原、良种保种及主要品种的生产情况和经营状况(提供年度财务决算)。

(五)经国家或省渔业主管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水产原、良种种质和质量检测报告,或国家级、省级水产原良种场出具的亲本购买调运证明,或省水产品种审定委员会审查认定的种质证明。

(六)水质由市级以上生态环境、渔业环境监测机构或生态环境部门认可的具有水质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的检测报告。

(七)与技术依托单位签订的技术合作协议(复印件)。

(八)其他材料:营业执照、水域滩涂养殖证(或有关权属证明)、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珍稀、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提供《水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和《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技术和管理人员培训证明、用户反馈信息、场区平面图、各级主管单位审查转报函、其他关于水产原、良种场生产管理规范的相关材料等。

第十九条  省级水产原、良种场按以下程序验收:

(一)申报。原、良种场所在市级农业农村局对拟申报单位审查、筛选后,向省农业农村厅提出验收书面申请,并按要求上报验收所需的材料。

(二)组织验收。经省农业农村厅委托,审委会秘书处对提供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初步审核合格后,由审委会组织相关行政管理人员和专家组成3~5人验收小组,通过听取汇报、审查材料和实地考核等相结合方式,对各项内容逐项进行综合考评。

(三)整改。对初次验收不合格的企业,应根据验收小组提出的整改意见进行限期整改。到期仍不合格者,本年度不再进行省级水产原、良种场的资格验收。

(四)结果公布。综合考评结果经审委会报省农业农村厅审核、公示后,由省农业农村厅发文公布,授予省级水产原、良种场资质及牌匾(有效期五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省级水产原、良种场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严格按照生产管理、质量管理和档案管理等要求,开展保种或选育、扩繁工作,确保亲本、后备亲本、繁育苗种的数量和质量。

(二)保证水产原良种品质,主动申请开展水产苗种产地检疫,积极配合各级开展的重点疫病、水产品质量抽样检测。

(三)良种场应主动开展良种选育、种质创新,积极向国家申报新品种审定,重点推广国家审定的新品种或通过技术引进、成果转让的水产新品种。原种场应严格按照标准搜集、保存、登记、使用原种。

(三)每年12月底前将当年工作总结报审委会秘书处。

(四)省级水产原、良种场通过验收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其名称、场地、性质和保种选育种类;确需变更的,应当按原程序申请报批。

第二十一条  省级水产原、良种场实行动态管理。

省农业农村厅对省级水产原、良种场每五年复查考评一次,获得省级水产原、良种场资格的单位应于其验收合格期限(5年)届满前3个月通过市级渔业主管部门向省农业农村厅提出复查申请,由省农业农村厅委托审委会秘书处组织复查小组对到期的省级水产原、良种场进行全面复查,复查考评参照验收考评表(附件2)执行。对复查合格的,由省农业农村厅公布省级原、良种场资格。对复查中发现保种、选育、质量安全、项目实施等相关工作存在重大问题的,责令限期整改,一般不超过一年;逾期仍不合格的,取消省级水产原、良种场资格;遇重大事项未及时上报,或连续两次无故不提交年度工作报告的,取消省级水产原、良种场资格。因迁址、改扩建等情况暂不能按期接受复查的单位,可以通过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向省农业农村厅提出暂缓复查申请,暂缓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暂缓期内中止其省级水产原、良种场资格。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应加强对省级及以上水产原、良种场亲本更新及种质资源保存的支持。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1.湖南省省级水产原、良种场资格申请表

      2.湖南省省级水产原、良种场资格考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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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

http://agri.hunan.gov.cn/agri/xxgk/zcfg/gfxwj/202403/t20240315_332456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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