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高新技术开发区】张家界市加速推进新型工业化奖励办法
发布时间:2020.11.04
摘要: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张家界市加速推进新型工业化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张家界市加速推进新型工业化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
 
张家界市加速推进新型工业化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速推进我市新型工业化进程,根据《中共张家界市委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速推进新型工业化的决定》(张发〔2007〕7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专项奖励资金,对为本市工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奖励对象不限身份、不限企业所有制形式。
  第三条  鼓励湖南张家界经济开发区(张家界科技工业园)(以下简称开发区)发展提升。开发区1年内完成新增规模工业企业10家(其中5000万元以上2家),且新增入库税收1000万元,一次性奖励开发区管委会党政“一把手”5万元。
  第四条  鼓励企业进入开发区发展。对新进入开发区且投资强度达到国家要求以上的工业企业,在其首期支付20%的土地价款后,由开发区为其提供工业用地;企业投产后,按其上缴入库税收地方部分的50%,以奖励的形式逐年抵扣其土地价款的剩余部分,抵扣完毕后,由开发区为企业办理土地使用证。
  第五条  鼓励本地民间资本投入新办工业企业。投入资金在500万元以上的,自投产之日起,正常运行1年后,按固定资产投资额(土地价款、土建工程、设备及安装款之和,下同)的 1%一次性奖励企业法人代表,奖金最高为100万元。
  第六条  鼓励工业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对在本市研究出属于工业领域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科技含量高和适销对路的新产品并获得国家级技术创新项目、国家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项目或国家级新产品称号的,一次性奖励企业负责人和相关技术人员10万元;获省级重大科技专项项目的,一次性奖励企业负责人和相关技术负责人5万元。对新建立国家级工程技术中心或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新建立省级工程技术中心或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奖金由获奖企业自主分配。
  第七条  鼓励工业企业争创名牌。凡新获得“中国名牌产品”、“驰名商标”、“湖南省名牌产品”、“湖南省著名商标”、“张家界市名牌产品”称号的,其奖励依照《张家界市“质量兴市”奖励办法》(张政办发〔2006〕12号)执行。
  第八条  支持产业集群和龙头企业发展。市重点培植的产业集群中的龙头企业进行技术改造的,市人民政府按其银行贷款利息额贴息2年,已享受国家、省里贴息的除外。
  第九条 鼓励工业企业做大做强。对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5000万元,且入库税收占其销售收入5%以上(含5%,下同)的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企业法人代表5万元;对企业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且入库税收占其销售收入5%以上的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法人代表10万元;此后,以年销售收入1亿元为一个级次,每晋升一个级次,且入库税收占其销售收入5%以上的,一次性奖励企业法人代表10万元。对首次进入规模工业企业统计口径的企业,一次性奖励法人代表5000元。
  第十条  鼓励引进工业项目。凡从市外引进工业项目(含引入市外资金对现有国有、集体工业企业购买、兼并,并继续进行工业生产的),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建成投产正常运行1年后,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给予引资人一次性奖励。每个项目奖金最高为100万元。引资人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市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申请前款所列奖励,引资人须在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1年内向市加速推进新型工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市经委)提交投资商、投资主管部门的确认意见。逾期,视为放弃取得奖励权。
  第十一条  鼓励金融机构支持地方工业发展。对金融机构向工业企业进行的信贷投放,按年度净增额的1‰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鼓励工业企业上市融资。对首次在境内、境外上市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150万元。
  第十三条  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市人民政府设立投资担保风险补偿基金,对规范运作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照为企业担保的资金数额的一定比例提供风险补偿。
  第十四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开展节能减排。企业综合耗能连续3年为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的,一次性奖励企业法人代表5万元。企业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完成市人民政府下达的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的,一次性奖励企业法人代表1万元。企业自愿开展国家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审定的,给予企业法人代表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十五条  鼓励引进各类高层次专业人才。凡引进到我市工业企业急需的博士、正高职称以上专职专业技术人才,且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正式合同的,由市推进新型工业化领导小组认定后,一次性发放安家补助费5万元,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正式合同且贡献突出的,增加奖励三室两厅住房一套,服务期满办理房属所有权证。对引进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给予每人每月5000元生活津贴;对引进的博士和正高职称人才,给予每人每月1000元生活津贴。
  第十六条  鼓励区县加速推进新型工业化进程。凡区县推进新型工业化工作,被省委、省人民政府授予“推进新型工业化红旗单位”称号的区县,市人民政府给予奖励15万元;被省委、省人民政府授予“推进新型工业化先进单位”称号的区县,市人民政府给予奖励10 万元;完成市委、市人民政府年初目标任务且全市综合排名第一的区县,市人民政府给予奖励5万元。
  凡我市范围内的所有工业企业(含区县属企业)被省委、省人民政府授予“推进新型工业化红旗企业”称号的,市人民政府给予奖励10万元;被省委、省人民政府授予“推进新型工业化先进企业”称号的,市人民政府给予奖励5万元;被市人民政府授予“十佳优秀企业”称号的,市人民政府予以授牌表彰并奖励1万元。
  第十七条  市加速推进新型工业化领导小组负责奖励的评审工作。本办法所设奖项,由企业、单位或个人向市加速推进新型工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市加速推进新型工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初审并将初审结果在市级报刊或网站上予以公示,由市加速推进新型工业化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设有关工业企业的奖项除第七条、第十六条适用对象为全市所有工业企业外,其他奖项适用对象为市本级工业企业。区县加速推进新型工业化工作的奖励政策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奖金由同级人民政府筹集。
  第十九条  申请本办法所设奖项,市人民政府对同一项目同一申请人的同类奖励不重复奖励,但可按最高奖励标准给予奖励。
  第二十条  申请本办法所有奖项,必须实事求是,严禁弄虚作假。否则,撤销荣誉称号,追回奖金,并对当事人和相关责任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8年3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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